2015年廣東省公務員考試報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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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報考年齡一般為18至35周歲(即1979年2月9日至1997年2月9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報考年齡放寬到40周歲(即1974年2月9日以后出生)。
根據人社部發(fā)〔2011〕115號等文件規(guī)定,報考廣州和地級市以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獄、戒毒所一線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至30周歲(即1984年2月9日至1997年2月9日期間出生),報考此類職位的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以及報考公安機關法醫(yī)、監(jiān)管場所醫(yī)學類和監(jiān)獄、戒毒所獄醫(yī)、心理矯正類等特殊職位的年齡放寬到35周歲(即1979年2月9日以后出生)。
報考公安機關特警類職位的年齡為18至25周歲(即1989年2月9日至1997年2月9日期間出生)。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部分職位放寬到中專)。非廣東省常住戶口(生源)報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專門職位的除外)。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報考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職位,須曾在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累計滿2年。
2.報考面向“本地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專門職位,應為戶口(生源)在職位所在地級市或父母(配偶)戶口在職位所在地級市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報考粵東西北地區(qū)鄉(xiāng)鎮(zhèn)(含街道,下同)機關此類專門職位的人員錄用后需在職位所在縣(含縣級市、市轄區(qū),下同)的鄉(xiāng)鎮(zhèn)工作滿5年;報考其他地區(qū)此類專門職位的人員錄用后需在錄用單位工作滿5年。
3.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專門職位,應為我省招募的、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廣東大學生志愿服務山區(qū)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考生可報考服務所在市、生源所在市或省直單位的專門職位。報考粵東西北地區(qū)鄉(xiāng)鎮(zhèn)機關服務基層項目專門職位的人員錄用后需在職位所在縣的鄉(xiāng)鎮(zhèn)工作滿5年;報考其他地區(qū)服務基層項目專門職位的人員錄用后需在錄用單位工作滿5年。
4.報考“選調生”專門職位,應為全日制應屆大學畢業(yè)生(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在校期間品行優(yōu)良、有發(fā)展?jié)摿?,同等條件招錄學生干部、團干部、中共黨員。
5.報考公安系統(tǒng)“公安專業(yè)職位”,應為公安部屬或省內公安院校公安專業(yè)的大學畢業(yè)生。研究生應為“公安學”、“公安技術”專業(yè),本科應為“公安學類”、“公安技術類”專業(yè),大專應為“公安大類”。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年齡、基層工作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期限以及相關資歷如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執(zhí)業(yè)(職業(yè))資格證書、從業(yè)資格證書、結婚證、居民戶口本等取得時間的計算截止日期為2015年2月9日。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在讀的非應屆普通高等院校畢業(yè)生、現(xiàn)役軍人、在職公務員(含試用期人員)、自2010年以來被辭退的公務員或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自2012年以來參加我省公務員錄用考試違背承諾的人員,以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