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貴州貞豐縣事業(yè)單位招聘醫(yī)療崗公告【招38人】
根據省人社廳《關于印發(fā)<貴州省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黔人社廳發(fā)〔2013〕10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州人事局關于貫徹<貴州省事業(yè)單位新增人員公開招聘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州府辦發(fā)〔2006〕48號)規(guī)定,為進一步加強我縣人才隊伍建設,決戰(zhàn)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小康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經縣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貞豐縣公開招聘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184名。為確保招聘工作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簡章。
一、 組織領導
招聘工作在貞豐縣招聘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以下簡稱“縣招聘辦”)。
二、招聘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程序.
招聘工作堅持“德才兼?zhèn)?rdquo;的用人標準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實行公開招聘條件、公開考試程序、公開考試結果“三公開”制度。按照編制招聘計劃、發(fā)布招聘簡章、報名、考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報批、聘用等程序進行。
三、招聘單位及職位
詳見《2018年貞豐縣公開招聘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職位一覽表》。報名人數與計劃招聘人數達不到2:1比例的職位,由縣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后對招聘計劃予以調整或取消,調整的職位計劃數在筆試前面向社會進行公示(職位招聘計劃減少的,該職位報考人員不得進行職位改報;職位招聘計劃取消的,由報考人員本人申請,經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給予改報其他職位)。
四、招聘對象和報考條件
(一)招聘對象
1.定向招聘村干部職位:國家承認中專(技校、職高、高中)及以上畢業(yè)生。
2.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職位:普通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應往屆畢業(yè)生。
3.定向招聘由省級以上選派在貞豐縣服務的“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高校畢業(yè)生職位:普通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應往屆畢業(yè)生。
4.其他職位: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應往屆畢業(yè)生。
5.貞豐中學、貞豐縣第三中學職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應往屆畢業(yè)生。
6.2014年貞豐縣委托貴州大學定向培養(yǎng)生。
具體詳見:《2018年貞豐縣公開招聘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職位一覽表》。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3.18周歲以上(2000年7月15日及以前出生)至35周歲以下(1982年7月15日及以后出生);村干部、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非在職)考生年齡放寬到40周歲及以下(1977年7月15日及以后出生)。
4.貞豐縣村(農村社區(qū))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委會主任、副主任(不含掛職),且任滿一屆以上現在仍在任的;由省級以上選派在貞豐縣服務的“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高校畢業(yè)生;貞豐縣戶籍(貞豐應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5.聘用到貞豐工作后,須在貞豐縣服務滿5年(5年內申請調離貞豐縣的,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系)。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具備報考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報考專業(yè)參考《貴州省公務員招錄考試專業(yè)參考目錄(試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作為本次招聘對象: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
2.現役軍人、在讀的非2018年應屆畢業(yè)生。
3.定向到具體行業(yè)或單位的應屆畢業(yè)生、委培生、訂單生(2014年貞豐縣委托貴州大學定向培養(yǎng)生除外)。
4.“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截止本次招聘報名前未辭職(或申請辭職未辦理好相關手續(xù))的在職在編公務員(選調生)、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事業(yè)單位人員(含試用期)、工勤人員 (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人員除外)。
5.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曾受到過黨紀、政紀等處分的;曾被機關事業(yè)單位開除公職或被辭退的人員。
6.在各級公務員招考或事業(yè)單位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期限內的。
7.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2016年1月1日以前的按當時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8.在招聘過程中發(fā)現有弄虛作假、違紀違規(guī)行為、不良記錄和不誠信等情形的。
9.不符合招聘對象、報考條件或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
10.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人員。
1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聘用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
12.其它原因不宜招聘的。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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